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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财政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专项检查处理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0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7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财政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专项检查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本公司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近日收到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根据该处理决定,20162月至3月,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力帆乘用车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处理决定的方式通知力帆乘用车。
一、处理决定内容
根据处理决定,截至检查日,力帆乘用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扣除车辆重复统计因素,共计2,395辆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40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号)第八条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力帆乘用车上述2,395辆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并取消力帆乘用车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资格。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处理结果,影响如下:
1.取消力帆乘用车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资格及对2,395辆新能源汽车不予补助,不影响力帆乘用车2016年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销售后继续依法申请取得新能源汽车补贴,但在短期内上述补贴拨付方式的调整对力帆乘用车会产生一定资金压力;
2.上述2,395辆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将可能导致对公司自2015年始至2016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及税前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追溯调整,其中对2015年度营业收入及税前利润涉及减少约为4,689万元,对2016年度营业收入及税前利润涉及减少约为6,719万元,该事项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准确的数据可能还会调整,需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的核定意见出来后才可明确。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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