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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3-14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1537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亿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00,000,0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105,597,145.9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94,402,854.06元。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截止至2012年12月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余额为94,839,515.60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召开,经董事会12名董事现场表决,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目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基本完成,募集资金余额为购买设备、厂房建设等尾款,支付时间较晚。考虑到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率很低(活期存款),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投项目尾款按时支付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将闲置募集资金94,839,515.6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资金划出募集资金专户日起至资金划回至募集资金专户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到期日之前,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将该笔资金足额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在使用期限到期日之前,如投资项目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将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金额的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公司独立董事王魏、郭孔辉、王崇举和陈辉明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董事会提交的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处理方案有利于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专项意见,认为:

将闲置募集资金94,839,515.6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认为:

1、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3、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合以上情况,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力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对力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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