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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25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8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影响2015年净利润--39,856,500.00元,影响未分配利润--39,856,500.00元,影响资本总额和净资产--39,856,500.00元。
一、概述
力帆股份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专项检查处理决定,截至检查日,力帆股份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汽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汽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扣除车辆重复统计因素,共计2395辆汽车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408.00万元。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议案》,同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按照专项检查处理决定的要求,对上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所涉及的力帆股份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更正2015年年报。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
因新能源汽车对应的政府补贴对象是消费者,企业后续从政府收到的补贴资金实质上是政府代消费者向企业支付的购买汽车的价款,故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可以将政府补贴确认为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力帆股份将销售新能源汽车所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财政部此次专项检查处理决定,我们对上述2395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进行核对、清理。其中有1042辆新能源汽车在2015年度实现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满足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金额中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689.00万元。鉴于此部分收入不符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条件,即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财政部决定对力帆股份申报的此部分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予补助,故导致对2015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并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三、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重大会计差错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前后对照如下:
2015年度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报表项目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金额
其他应收款
839,116,000.88
886,006,000.88
-46,890,0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3,304,622,781.85
13,351,512,781.85
-46,89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1,825,944.21
134,792,444.21
7,033,5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11,976,128,169.92
11,969,094,669.92
7,033,500.00
资产合计
25,280,750,951.77
25,320,607,451.77
-39,856,500.00
未分配利润
1,367,717,513.54
1,407,574,013.54
-39,856,50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830,262,080.93
6,870,118,580.93
-39,856,500.00

(二) 合并利润表项目

报表项目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营业收入
12,411,109,766.16
12,457,999,766.16
-46,890,000.00
营业利润
334,404,352.88
381,294,352.88
-46,890,000.00
利润总额
367,672,271.49
414,562,271.49
-46,890,000.00
所得税费用
24,591,118.59
31,624,618.59
-7,033,500.00
净利润
343,081,152.90
382,937,652.90
-39,856,50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53,915,619.80
393,772,119.80
-39,856,500.00
基本每股收益
0.29
0.33
-0.04

力帆股份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
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和意见
(一) 董事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对以往存在问题的更正,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意2015年年报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 监事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关于该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2015年年报更正及追溯调整。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的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2015年年报更正及追溯调整。
(五)会计师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力帆股份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并出具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天健函〔2016〕8-314号)。
五、 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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