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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卫关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3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8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卫关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帆股份)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于 2016 10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260号)。根据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参与本次认购的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和尹索微(以下合称承诺人)于20161025日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次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力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722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出具日,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减持力帆股份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力帆股份股票,亦不会作出减持力帆股份股票的计划或安排。如发生上述减持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将归力帆股份所有,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参与本次认购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卫于20161025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次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力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722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未持有任何力帆股份股票,不存在减持力帆股份股票的情形;
2、如本人参与力帆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并认购取得力帆股份股票,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力帆股份股票,亦不会作出减持力帆股份股票的计划或安排。如发生上述减持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将归力帆股份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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