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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18     |     点击量: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具有可实现性和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翔、任晓常、窦军生

           2022年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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