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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8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6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17日(星期)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22年8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钟弦女士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钟弦女士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⑩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草案)》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激励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总裁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钟弦女士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2年9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9)。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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