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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2力帆02”2015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5-10-28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8

债券简称:12力帆02      债券代码:122186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12力帆02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债权登记日:2015918

l 债券付息日:201592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919日发行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二)(“12力帆02”, 122186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921日支付自2014919日至20159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12力帆02”的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 债券简称:“12力帆02

(三) 债券代码:122186

(四) 债券期限: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五)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50% 

(六) 核准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1287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2]1079文核准

(七)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 起息日:2012 19 日,在该品种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九) 付息日期:2013 年至2017 年每年的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 计息期限:2012919日至2017918

(十一) 利息登记日、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9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五)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12力帆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一) 债权登记日:2015918

(二) 债券兑息日:2015921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918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力帆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 计息方法

(一)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力帆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三) 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

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投资证券部

联系人:周锦宇 刘凯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传真:023-65213175

(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项目主办人:李宁、朱方文

项目组成员:李宁、张宁、朱方文、张吉翔

联系电话:021-3867 6666

传真:021-3867 0632

(三) 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联系人:张彦瑾

联系电话:021-6887014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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