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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2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28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l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或“法院”)于20201130日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重整程序。

l  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l  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821日,重庆五中院依法作出(2020)渝05破申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力帆股份重整一案,并于2020821日作出(2020)渝05193号《决定书》,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力帆股份的管理人,负责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6)。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力帆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112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01125日向重庆五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的申请。2020121日,管理人收到了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0)渝05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审议表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规定。《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内容符合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且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力帆股份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力帆股份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力帆股份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力帆股份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一)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即使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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