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4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63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设一名联席总裁。为此,拟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九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和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就上文(四)、(五)、(六)、(七)及(十二)各项作出的决议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对外担保。其余事项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的工作;

(十)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和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就上文(四)、(五)、(六)、(七)及(十二)各项作出的决议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对外担保。其余事项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副总经理),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副总经理),由总裁联席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裁(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 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  总裁(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  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  副总裁(副总经理)由总裁(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副总经理)协助总裁(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  副总裁(副总经理)由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副总经理)协助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联席总经理开展工作。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作修改,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