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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原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22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原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基本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前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预案,分别与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陈卫、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重庆西证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泓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和重庆力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认购对象分别签订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该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考虑到目前宏观环境、资本市场整体情况等诸多因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调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因此,经各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公司与原认购对象拟分别签订《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前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认购协议》。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
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于《终止协议》生效日,解除《认购协议》,并终止双方在《认购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违约、缔约过失等责任。
2)公司于《终止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认购对象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一次性无息退还至其指定账户。
3)双方一致确认,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对《认购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因认购协议终止事宜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合同的生效
《终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在协议取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终止协议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其中,“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力帆控股和陈卫2名特定对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超过8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力帆控股和陈卫2名特定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上述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公司与原认购对象签署《终止协议》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不受影响。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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